日前,上海市科委等七部门印发的《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引发业内关注。
试点单位的科研人员如何在确权、赋权下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发明者与使用者,医院科研人员在转化路径和方式上有何特点?8月19日下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创新服务处副处长梁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中心总工程师刘群彦等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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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与赋权
《实施方案》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围绕科技成果在“产权制度改革”“运营管理”“转化合规保障”共3个方面进行,包括7项改革试点任务和1项保障任务。
“此次《实施方案》,一方面是为满足部分单位参与赋权改革试点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尝试解决政策实施中待解决的问题。”梁冰说,这些问题包括: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记账问题、国资流失追责顾虑、科研人员不规范创业行为,专业技术转移服务人才不足、力量不强等问题。
根据《实施方案》,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为国有资产。
“《实施方案》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等试点任务,来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梁冰说,比如,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等。
而对于赋权,刘群彦也表示,通过对科研人员各有不同的赋权方式,可以更有利于提高协商谈判的成功概率,激发转化的积极性。
刘群彦举例,在“赋予所有权+成果转让”上,上海交通大学将成果的部分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将剩余所有权转让给科研人员,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的自主转化;而在“长期使用权+约定收益”上,复旦大学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并签署协议,约定获得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收益。
医院临床科研人员如何适用新政?海军军医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副主任张健东告诉记者,《实施方案》提出全面赋权改革,对于引导广大医疗机构临床科研人员转变以论文为导向的传统科研习惯,转型开展以瞄准未被满足的真实临床需求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临床科研人员将‘论文写在临床上’,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途径。”
张健东进一步称,赋权创业的路径不局限于哪一种,要根据单位情况、成果特点和科研人员偏好等因素综合确定。由于医学科技创新的特点,很多创新成果源于临床科研,转化后形成的产品最终又应用于临床。
“这确实会产生一些科研伦理和医学伦理方面的风险。所以,医疗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于临床科研人员,以及成果受让方的合规路径设置和标准应该要更加严格。”张健东说。
合规与尽职免责
记者注意到,《实施方案》以附件形式发布的《上海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还提出,对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同时满足开发阶段条件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只进行台账管理。
“该《操作指引》定义了研究和开发的概念,这在于规定了技术专利在研究、开发上的成本需要独立核算,也明晰了这两块成本的边界。科技成果单列算是明确管理。”一位资深技术专利交易人士告诉记者。
该人士称,比如,在医疗机构中,一些由企业共同参与的横向课题,其覆盖的技术专利在独立成本核算下既符合了合规、合理的要求,也更好地为市场化转让、授权奠定基础。
合规与尽职免责方面,《实施方案》提到,要“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与合规交易保障机制”与“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这包括:建立适用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等任务落实的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保障试点单位合规免责交易等;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免责范围、负面清单等。
刘群彦表示,一些由于政策“空窗期”科研人员创业时未经单位审核批准,创业企业可能利用高校等机构的成果、人力、实验室、设备等资源,以及科研人员在创业企业兼职和取酬行为未向单位报备等情况都属于下阶段合规整改的范畴。
“合规整改不是历史追责。创业企业在引进风投、IPO过程中,都需要单位来出具兼职或成果清晰的证明。合规整改有一定的必要性,可以帮助科研人员企业无障碍成长与发展。”刘群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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